我支隊在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相關規定依法扣留了一批機動車、非機動車,并已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。對于被扣留的機動車,駕駛人或者所有人、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,沒有補辦相應手續,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一百零七條及相關規定,現對上述期間被扣留的車輛進行公告。請該期間內因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被扣留車輛的駕駛人、所有人、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到轄區大隊接受處理。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,我支隊將對扣留的車輛進行依法處理。特此公告
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
2019年4月15日